《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日:伉俪之 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问日:妻无子者, 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日: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 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请根据本段文字分析疏议和律文的关系。
(2)请根据本段文字简要概括唐朝关于婚姻解除制度的主要内容。
(3)请根据本段文字分析唐朝作出上述规定的意义。
(4)结合历朝关于离婚制度的要求,分析一下明朝的特有规定。
解析
(1)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规定了 婚姻解除的条件,明确了律文的适用情形和律文规定的原因,又对婚姻解除作出了补充规定。 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3 分)
(2)关于婚姻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唐朝允 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50 以上;妻子 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的理由,仍可休妻;妻子没有“七出”的情形而休妻的, 丈夫徒一年半;妻子有“三不去”的理由而休妻的,丈夫杖一百。(4 分)
(3)唐朝关于婚姻解除制度的规定,旨在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维护 夫权的权威和封建伦理纲常。(3 分)
(4 )明朝对离婚的要件的要求基本与唐律一脉相承,只是增加一些特有内容。明朝关于婚 姻的规定基本沿袭唐旧律。譬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同姓、同宗 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等。但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荣,如 强调婚姻礼俗;“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 要前提。同时,明律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 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 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的状 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 所不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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