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的调整】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比较全面,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包括: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 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 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 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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