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基础复习进行中,在复习备考的初期阶段注意总结整理法律硕士考研的相关重要知识点,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把握此部分的内容,下面整理2018法律硕士考研必考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生效的要件来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
具体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当然,合意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有法律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当事人受合同约束之时。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关系到管辖法院的选择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在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上,《合同法》还规定了以下特殊的规则: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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